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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县: 提高审理报告“说理性”
文章来源:   2017-10-24 17:07

  近一段时间以来,滦县纪委不断强化执纪审理审核把关职能,通过“一明确、三审慎”的具体要求,推进审理文书在改革创新中不断完善和规范,切实增强审理报告论证更具“说理性”。

  明确审理报告主旨。根据审理报告作为执纪审理部门审核把关载体、县纪委领导班子集体审议基础、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依据的功能,滦县纪委牢牢守住案件质量这条执纪审理的“生命线”。对案情明确、没有分歧的,要求审理报告应简明扼要;对案情复杂、分歧较大的,要求聚焦分歧点,用证据推定事实,依事实区分责任,按条规认定性质,增强审理报告的说理性。

  审慎分析卷内证据。紧紧围绕影响案件质量的关键点展开论证,突出分析案件疑难点以及与移送部门认定事实有分歧、有争议的焦点问题。对审理后不予认定的事实,从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等方面有条理、有逻辑地说明客观依据。对与移送部门认定的责任划分有异议的,根据卷内证据材料从被审查人在违纪活动中的作用、被审查人的工作职责、以及被审查人违纪行为与违纪结果发生的因果关系等方面来论证其应承担的主要责任。

  审慎分析行为性质。就错与非错、此错与彼错、一错与数错进行论证。对于审理后改变行为定性的,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客观行为、违纪行为侵害的客体和造成后果等违纪构成要件展开,结合卷内证据阐明构成他种违纪行为的原因。对于审理后认为不构成违纪的,从该行为与其他违纪行为是否具有牵连或吸收关系、是否为连续实施的数个同种行为、是否存在想象竞合及条规竞合等情形说理,并在论证的基础上,阐明适用条规、不予认定的理由。

  审慎建议处分种类。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依据,以证据和事实为基础,强化影响量纪情节的论证说明。对审理后认为移送单位建议处分种类不恰当,应给予其他种类处分的,在审理报告中明确指出,并给予纠正。从违纪行为是否具备从轻、从重、减轻、加重处分情节予以论证。被审查人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分析论证各行为是否均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行为、是否存在合并处理后加重一档情形。(滦县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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