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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警戒线】●阎某的这种行为如何区分责任定性处理
文章来源:   2017-09-08 17:08

  案情简介

  阎某,中共党员,某区住建局环卫处副主任(劳务派遣人员)。

  经审查发现,阎某在2008年至2016年每年春节、中秋节分别收受四家物业公司(管理对象)所送现金和购物卡总计35000元。

  2016年10月,在城区道路清扫项目发包前,阎某召集正在承包城区道路清扫工作的五家物业公司负责人开会透露投标项目评审利润点;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阎某在招标文件中设立具有倾向和排斥潜在投标人条款;在评标过程中,阎某作为甲方代表身份干扰评标专家独立评标。

  同时审查中还发现阎某在2013年至2017年春节前存在公车私用问题。

  处理建议

  阎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廉洁纪律,公车私用,应依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之规定,追究党纪责任;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品、礼金、购物卡违纪行为,应依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甲方代表身份影响招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应依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依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鉴于其存在三种违纪行为,依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合并处理。

  评析意见

  本案中,阎某收受礼金、购物卡的行为属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廉洁纪律行为。其中收受礼金、购物卡的违纪行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从事公务人员中的党员,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的违纪行为。本违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廉洁自律制度,又侵犯了党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本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属于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的馈赠,按照党和国家规定应当登记上交而不登记上交。

  需要强调的是,区别于受贿行为构成要件,在本案中阎某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现金及购物卡总计35000元,因其为他人谋利情节不明显,谋利证据不充分,故阎某收受礼金行为定性为违反廉洁纪律。

  公车私用问题是指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阎某让司机用公车接送其上下班行为,违反了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构成违纪。

  阎某在组织招标过程中,擅自透漏利润点,加入排斥其他人条款,用甲方代表身份影响评委独立评标,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对阎某行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第三种形态处理

  综上,阎某的违纪行为发生在党的十八大之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应对阎某行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第三种形态处理,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收缴其违纪款物35000元;同时,建议有关部门解除其劳务派遣关系。(丰南区纪委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