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县:通报5起“微腐败”典型案件
文章来源:   2017-06-26 17:25

  一、住建局原副局长韩宝喜违反廉洁纪律不正确履职案。韩宝喜在分管并主持自来水公司工作期间,2008年1 月至2016年2月,违规领取补助、加班费100655元;2012年6月,韩宝喜主持召开班子会议决定,将自来水公司原址院内的房屋、电机设备等国有资产违规出售;2015年4月,韩宝喜主持召开班子会议,决定由自来水公司担负某职工与缴纳水费客户打架赔偿费用98000元。韩宝喜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免去领导职务。

  二、古城街道办事处、滦河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失职损害群众利益案。古城街道办事处居委办主任李秀红和居委会书记吴凤臣、哈增宝、梁海如、于小辉、马爱荣,未严格审核把关,致使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多名申报人取得廉租房。李秀红、吴凤臣、哈增宝分别收取好处费2200元、13000元、13920元。李秀红、吴凤臣、哈增宝分别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梁海如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于小辉、马爱荣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古城街道办事处当时分管廉租房审批工作的人大组长刘山被诫勉谈话。

  滦河街道办事处民政助理孙宝林,于2011年4月至2016年4月,在辖区申报廉租房材料审核工作中未认真履职,致使9名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人取得廉租房。孙宝林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三、王店子镇中学校长吉海东违反廉洁纪律违规开支招待费案。2008年至2014年,吉海东在任杨柳庄镇中学校长期间,违规开支招待费10213元。2010年11月,吉海东私自将该校历年节余的35吨取暖用煤卖给某洗浴中心,卖煤款12250元,未入学校账,其中3560元用于支付个人饭费开支,剩余款项被收缴。2013年12月,吉海东收取施工单位给杨柳庄镇中学的电费3000元未入账,其中2485元用于支付学校在某饭店饭费,515元用于支付个人在某饭店饭费。吉海东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四、雷庄镇徐庄村原党支部书记宁平洲非法转让土地案。2013年至2014年,宁平洲在代理该村村务工作期间,村委会非法将本村15.97亩集体土地使用权出售给本村村民用于住宅建设,收取房基地款共计98.61万元。宁平洲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九百户镇小阚庄村党支部书记孙建滥用职权案。2014年11月,孙建在协助九百户镇政府进行沙河治理收量工作过程中,对三家铁选厂尾矿库土地进行收量时,明知该土地不在册,仍要求收量组将该土地予以收量并登记在其本人名下,导致县财政据此收量结果多发放沙河治理补偿款35.112万元。孙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滦县纪委)

浏览 (10832)
 

© 中共唐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唐山市监察委员会  版权所有  冀ICP备13016599号-1
www.tscdi.gov.cn  唐山市纪委监委网站     冀公网安备 13020302000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