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应予回避的办案人员在回避前调取的证据是否有效? |
文章来源: 2017-06-07 10:31
41、应予回避的办案人员在回避前调取的证据是否有效?
答:需要回避的办案人员在回避前所取得的证据是否有效,由作出回避决定的组织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一般情况下,要考虑应予回避的办案人员与案件利害关系的大小,已取得证据的类型、客观程度和与其他证据是否能互相印证,及被调查人、证人的接受程序等因素,综合作出决定。
法规依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中纪发〔2008〕33号)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