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办案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是否可自行停止调查? |
文章来源: 2017-06-07 10:30
40、办案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是否可自行停止调查?
答:回避请求提出后,在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审查前,存在两种可能:一是符合回避条件,决定予以回避;二是不符合回避的条件,不予回避。如果只要一提出回避请求而不经有关机关审查批准,办案人员就自行停止调查,将会影响查办案件活动的顺利进行。因此,为保障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常、有效地行使职权,查办案件,相关法规规定,办案人员的回避须经批准,未经批准前不得停止相关工作。
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检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纪发〔1994〕4号)第46条;《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中纪发〔2008〕33号)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施行,2010年6月25日修正)第1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