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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如何确定行政监察对象的范围?
文章来源:   2017-05-08 16:11

  36.如何确定行政监察对象的范围?

  答:根据我国法律,行政监察对象的范围包括:一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二是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即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聘任、派遣、指定、审核同意等形式任命从事公务的人员,都是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三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四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施行,2010年6月25日修正)第2条、第50条;《监察部法规司关于对<关于政府任命的供销社副主任是否为监察对象的请示>的答复》(监法函〔2003〕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