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案件调查中遇到专业性或专门性问题如何处理? |
文章来源: 2017-01-10 17:30
32.案件调查中遇到专业性或专门性问题如何处理?
调查取证时,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调查组可以提请有关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鉴定人员应在鉴定结论上签名,并由鉴定单位加盖公章。
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告知被调查人。如被调查人提出申请,或调查组认为必要时,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调查人员使用鉴定结论时,要注意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30条;《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务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中纪发[2010]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