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有关规定——28 |
文章来源: 2016-06-24 17:08
28.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不服政纪处分如何受理?
根据有关法规精神,结合工作实践,对于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如对行政处分不服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受理。非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对政纪处分决定不服,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人事、劳动部门的规定,提出申诉。这类人员的申诉,不属于监察机关受理的范围。
法规依据:《监察部关于对贵州省监察厅<关于企业干部不服政纪处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监法复字[199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