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纪知识问答——69 |
文章来源: 2016-06-24 15:31
69.行政监察程序中的立案和立项有什么区别?
(1)立案和立项是行政监察机关在履行不同职责中的程序。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时,经初步审查,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予以立案。行政监察机关在检查全国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时,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
(2)立案和立项的对象往往不同。立案是针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政监察对象,一般情况下是对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等个人违纪行为;而立项则是针对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中的问题。
(3)立案和立项分别引起不同的行政程序和法律后果。行政监察机关立项后,应采取列席或召集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实施检查或者调阅审查文件等方式,针对国家行政机关存在的问题开展检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行政监察机关立案后,则通过调查、审理、处理等程序对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按程序报批后作出行政处分决定。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18条、第29条、第3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