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改委:明确责任 加快推进招标投标不规范问题清理工作
文章来源:   2016-04-06 17:29

  市发改委认真贯彻落实全市“一问责八清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第一次调度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意识,切实发挥好招标投标不规范问题清理工作的牵头作用,加快推进工作落实。

  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依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国办发〔2000〕34号)和省、市《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细化我市《招标投标不规范问题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和《“四个干”工作台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对本系统内清理工作的主体责任,以及各县(市、区)政府应承担的责任。其中:

  1、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对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的项目在场外交易、交易市场违规设立前置审批手续增加交易环节问题进行清理整治;2、市发改委、市法制办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有关招标投标规定的清理和长效机制的建立工作;3、各部门依职责分工,对各自系统内规避招标及违法招标定标、串通招标、弄虚作假,以及招标代理机构借用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从事代理活动等招标投标不规范行为进行清理整治。

  加快推进工作落实。按照调度会上崔晗书记讲话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对清理工作进行了再研究、再部署,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全面细致地开展了自查自纠。紧紧围绕规避招标及违法招标定标,串通招标、弄虚作假、通过挂靠资质、租借证书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中标后非法转包,专家评标行为不规范、管理不统一,招标代理机构借用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从事代理活动,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的项目在场外交易,交易市场违规设立前置审批手续、增加交易环节等六个方面的突出问题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8项,已整改问题4项,完善制度2项。同时,针对全市招投标管理的实际情况,对全市有关招标投标方面的管理规定进行规范清理。

  唐山市招标投标不规范清理工作运行图

工作内容

具体工作措施

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

自查自纠

市直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部门监管范围内的全市招标投标项目进行自查自纠。

市公管办、市发改委、法制办、市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商务局、工信局

3月底前

按照《河北省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实施意见》要求进行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自查清理。市公管办、发改委、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商务局、工信局负责对本部门制定的招标投标规定进行清理;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招标投标规定由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理;市法制办负责对在本部门登记备案的招标投标规定进行清理。3月底前将清理意见(包括纸介质和电子版)报送市发改委财金与招投标处。

3月底前

重点检查

在开展全面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市直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各县(市、区)招标投标不规范问题进行重点抽查。

市公管办、市发改委、法制办、市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商务局、工信局

4月8日前

4月15日前将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县级清理意见和本级清理意见汇总后报省发展改革委。

市发改委、市法制办

4月10日前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自查自纠情况,组织部分市直部门深入基层进行督导检查,对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和主导地位的项目进行重点抽查,对突出问题强化监督问责。

市公管办、市发改委、法制办、市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商务局、工信局

4月底前

落实整改

市直各部门对本系统专项清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发现问题分类、纠错整改举措、整改初步成效、完善政策措施建议等内容在内的工作报告,于5月15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公管办、市发改委、法制办、市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商务局、工信局

5月15日前

领导小组组织部分市直部门,对县(市、区)进行督导整改。对此次清理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问题性质,分类制定整改方案,限期进行整改。对在整治工作各个环节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纠正;对于已经造成既成事实、无法做实质性纠正的问题,以行政处罚为主;对当前立即纠正有困难的问题,要制定详细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措施、整改责任和整改时限。

市公管办、市发改委、法制办、市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商务局、工信局

5月底前

总结上报

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各部门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整改落实等情况,对全市招标投标不规范清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6月底前报市委市政府。

市公管办、市发改委、法制办、市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商务局、工信局

6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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