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有关规定——24 |
文章来源: 2016-03-08 10:41
2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擅自以企业资产提供担保的,擅自将企业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他人管理投资的,分别应给予什么政纪处分?
擅自以企业资产提供担保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擅自将企业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他人管理投资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规依据:《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2009年3月1日施行)第7条、第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