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查办案件知识问答——24
文章来源:   2016-03-08 10:39

  24.收缴的条件是什么?

  收缴适用的条件包括:

  (1)经调查和审理后认定被调查人款物确属违纪所得。

  (2)必须是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才有权作出收缴的处理决定。

  (3)收缴涉案款物,应当在纪委常委会(未设常委的纪委会议)决定后,才能实施。

  如该被调查人违纪所得款物,已经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监察机关依法作出责令退赔或者没收、追缴决定的,或者该案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办理的,纪检机关可不再另行办理。

  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41条;《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查办案件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中纪发[2008]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