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办案件知识问答——23 |
文章来源: 2016-02-18 10:40
23.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如何运用审计部门移送的证据材料?
工作中,对审计部门移交的书证、物证和涉案人自书材料,经纪检监察机关办案部门审查并注明证据材料来源后,可作为证据使用;对移交的谈话笔录,应由办案部门重新谈话取证;对移交的涉案款物,办案部门应及时按程序办理暂扣封存手续。
法规依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委部机关调查处理<审计要情>反映问题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中纪厅[2011]3号)第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