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有关规定——15 |
文章来源: 2015-12-16 16:12
15.国有企业党员领导人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企业同类业务的应如何进行党纪处理?
国有企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公司)同类的业务,谋取非法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以他人名义登记注册企业(公司),实则本人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