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有关规定——14 |
文章来源: 2015-12-16 10:50
14.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个不准
(1)不准利用职权在企业物资购销、项目开发等经营活动中谋取私利。
(2)不准个人及其亲属违反规定投资入股与其所在国有企业有关联交易、有依托关系的私营、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3)不准将国有资产私自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营。
(4)不准违反国有资产监管程序和企业规章制度,擅自决定对外投资、借贷、融资、担保等重大事项。
(5)不准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从事个人谋利活动,或将其提供、泄露给他人及其他企业。
法规依据:《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