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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有关规定——10
文章来源:   2015-12-16 10:18

  10.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准从事可能侵害该企业利益的生产经营活动

  配偶、子女个人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个人经办或者与他人合办私营经济组织;个人受聘担任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私营经济组织高级职位;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经营;个人进行中介活动等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可能侵害该企业利益的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个人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直接发生商品、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或者依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个人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因专利、特许经营等原因具有经营项目的独占性,企业必须与其发生经济往来的,其经营的项目及项目所涉及的重要指标应当列为厂务公开的一项内容。

  法规依据:《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解释》(中纪发[2000]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