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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有关规定——8
文章来源:   2015-12-16 10:13

  8.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未经批准不准以个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参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用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人的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或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因驻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必须以个人名义进行上述活动的,应当经过投资企业批准;投资企业有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上级企业的,还应当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上级企业批准。进行上述行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委托协议书的公证手续。

  法规依据:《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