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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有关规定——7
文章来源:   2015-12-16 10:10

  7.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擅自兼职和领取兼职工资或其他报酬

  (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未经主管部门、上级企业或者本企业批准,企业领导干部不准擅自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或者担任这些企业的顾问或名誉职务。

  (二)主管部门、上级企业或者本企业批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兼职,应当确定其本职和兼职,组织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不在一处的,应当并为一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批准兼职的,兼职单位给予的工资或者其他报酬,应当上交本企业。

  (三)企业领导人员个人出资在经批准兼职的企业合法持有的股份,其红利不视为个人兼职取酬。但兼职企业给予企业领导人员的股份及其红利应视为兼职取酬。

  法规依据:《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