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有关规定——6 |
文章来源: 2015-12-16 10:07
6.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个人私自经商办企业
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前个人私自经商办企业的,应主动自查自纠,一律停办。其中私自经办与其所在的国有企业(包括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有关联的企业,依托所在国有企业进行营利活动的,应将盈利部分交给所在的国有企业。不自查自纠的以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后私自经商办企业的,比照《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给予党纪处分,并收缴经营所得。其中将国有资产非法转移到个人经办的企业的,以贪污论处,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合并处理。
法规依据:《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