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有关规定——1 |
文章来源: 2015-12-16 09:29
1. 国有企业领导人不准利用职权谋私利
企业领导人员不准从事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与他人合伙经商办企业或投资入股与其所在国有企业有关联交易、有依托关系的私营、民营企业、外资企业;
(二)未经上级批准或本企业领导班子决定,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并领取报酬;
(三)私自进行职务发明专利的对外投资、入股、转让、合作等,或利用职权办理相关事宜;
(四)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从事个人牟利活动,或将其泄漏、提供给他人或其他企业;
(五)离职、离岗退养或退(离)休后3年内从事下列行为:
(1)个人、合伙或以其他企业名义从事或代理与原任职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为交易对象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2)未经企业返聘,在原任职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分包工程项目;
(3)利用原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为个人或为他人(包括其他企业)经商办企业。
法规依据:《关于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