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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党员干部不准组织或参加违反政治纪律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文章来源:   2014-01-07 17:26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公务员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四百九十五号,以下简称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公务员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特别提醒】不准组织或参加违反政治纪律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是对每个从政人员的基本要求。所谓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只是形式,主要应看其内容。如果该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所表达的意愿是反对党和反对国家的,就在禁止之列。作为一个党员干部,必须自觉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及执政权威,维护国家的安全、统一,维护社会稳定。这是政治纪律。一旦违反,党纪政纪给予的处分比较重。从法律程序看,除法律规定不需申请的以外,这里还强调一个申请许可的问题。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3)煽动民族分裂的;(4)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近年来,一些党员干部为了个人利益和家族利益,参与、支持或幕后操纵群体性事件,也应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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