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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党员干部不准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反对改革开放的言论
文章来源:   2014-01-07 17:24

       党纪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党和国家有关规定,播出、刊登、出版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真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出版管理条例》2002年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三百四十三号,根据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五百九十四号)第二十五条第(一)、(二)、(十)项规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特别提醒】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是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的内容之一,每个党员干部必须自觉贯彻执行,这也是党章规定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党员公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说明其已经背叛了党的事业,丧失了共产党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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