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3.党员干部不准携带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境
文章来源:   2014-01-07 17:23

        党纪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从国(境)外携带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人境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特别提醒】不管是随身携带,还是托运入境,都属于携带行为。近年来,随着我国的加快发展和改革开放,境外反动势力也在抓紧对我国大陆的宣传渗透,出现了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敌视中国政府,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作为党员干部,必须自觉抵制。除了出于对敌斗争的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外,其余不管出自什么动机,凡擅自从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携带上述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入境的,都属于违反纪律的行为,应给予当事人批评或处分,并收缴违禁物品。


 

© 中共唐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唐山市监察委员会  版权所有  冀ICP备13016599号-1
www.tscdi.gov.cn  唐山市纪委监委网站     冀公网安备 13020302000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