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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党员干部禁止组织或参加危害党和国家安全的非法组织及活动
文章来源:   2014-01-07 17:22

        党纪处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敌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公务员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等活动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特别提醒】这里有几种情况值得注意,一是不符合法律规定,没有经过社团登记机关审批而擅自成立的组织都是非法组织,应该取缔。二是在非法组织中,对于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敌视政府和危害国家安全的,必须坚决打击。三是有的组织虽然经过社团登记机关批准,但从事本奈文所禁止的活动的,亦应坚决惩治。四是在执纪和司法实践中,重在打击惩治策划者、纽织者和骨干分子。对其他参加人员的处理,也分积极参加和一般参加两种情况,明知非法仍热衷于加入其组织的,视为积极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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