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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严禁党员干部组织和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
文章来源:   2014-01-07 17:21

        党纪处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特别提醒】会道门是会门和道门的合称,是在旧中国被反动统治集团和帝国主义、封建势力所掌握、利用的反动封建迷信组织。如一贯道、先天道、丸宫道等。20世纪50年代初期,会道门仍大肆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活动,被人民政府明令取缔.之后在一些地方,会道门的残余仍然存在并时有活动。20世纪末,一些地方又出现邪教组织,其中“法轮功、”是典型的邪教组织。这些邪教组织多以宗教、气功为掩护,以反动、怪异、变态的理念为宗旨,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从事危害社会和公众的非法活动。其实质浞宣扬唯l心主义、有神论,否定一切科学真理,是同现代科学和现代文明根本对立的,是同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原则根本对立的,是同党领导人民群众进行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根本对立的。邪教组织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破坏改革发展稳定的局面。特别是一些党员于部也参与其中,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作为党员于部,必须自觉遵守党章,坚定地信仰马克思主义,必须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法轮功”等邪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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