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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党员干部不准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
文章来源:   2014-01-07 17:19

        党章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
        公务员法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公务员应当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党纪处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或者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相违背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特别提醒】这关系到每个党员干部有令则行、有禁则止的问题。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作为党的各级组织和行政机关必须坚决执行。如果认为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不符合或者不完全符舍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不能执行或者需要变通执行的,可以申述理由,逐级上报请示批准。这种情况不能视为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如经请示未获批准,应予执行;拒不执行的,即按照本条文处理该组织的直接责任者。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I作部署、决定,或者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相违背决定的行为,是在政治上与党离心离德、分庭抗礼的表现,是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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