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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党员干部严禁组织和参加党内秘密集团或者分裂党的活动
文章来源:   2014-01-07 17:18

        党章第三条第(五)项规定,党员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党纪处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在党内以组织秘密集团等方式进行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特别提醒】党的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始终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维护中央的权威。这是各级党组织和每个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在党内表现出来的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阴谋诡计行为,是同无产阶级政党的党性根本不相容的。搞小派别、结帮营私,是剥削阶级极端个人主义的表现,是封建阶级和旧社会行帮思想在党内的反映。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是分裂党和颠覆党的犯罪行为。每个党员必须自觉抵制。对所建立的秘密集团,必须取缔。对于其从事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分裂党的活动,或者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战略决策等重大问题上,与党中央的集体领导相对立,或者摆脱党中央的集体领导另立领导中心的行为,必须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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