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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严禁党员干部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非法情报活动
文章来源:   2014-01-07 17:17

        党纪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特别提醒】上述条文规定对于确保国家安全有重大意义。这里要注意两种行为:一是参加国(境)外情报纽织;是向国(境)外机构、纽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所谓“情报”,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所谓“非法提供”,是指违反党和国家规定,违反一定程序和手续,将自己持有或者知悉的情报提供给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行为。每个党员干部应自觉维护国家安全,保守党和国家秘密,自觉抵制境外情报组织、间谍机构及其他组织机构的腐蚀和引诱,任何时候都不能向境外任何机构、组织和人员提供带有党和国家秘密的消息、文件、资料、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情报。不管行为人有意无意出于何种动机,凡违反上述条文规定,都必须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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