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9. 严禁党员干部投敌叛变或向敌人自首
文章来源:   2014-01-07 17:15

        党纪处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敌叛变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向敌人自首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特别提醒】上述情况虽然在和乎时期很少发生,但这是大是大非问题。投敌叛变,主要有两种情况:(1)主动投奔国内或国外敌对营垒,为敌人效力,危害党和国家的安全;(2)被敌人逮捕或俘虏后,投降敌人,实施危害党和国家安全的活动。向敌人自首指共产党员被捕、被俘后,向敌人承认自己的共产党员身份,并承认所谓“错误”,表示悔过,但还没有出卖组织、提供情报和进行其他危害党和国家安全及利益的活动的行为。

 

© 中共唐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唐山市监察委员会  版权所有  冀ICP备13016599号-1
www.tscdi.gov.cn  唐山市纪委监委网站     冀公网安备 13020302000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