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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党员干部不准申请政治避难、叛逃和在国(境)外发表反动言论
文章来源:   2014-01-07 17:14

        党纪处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匡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特别提醒】现实中,个别共产党员以所谓的政治原因为借口,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取得居留权并居住在国(境)外或者外国驻华使(领)馆,这种行为属于条文所指的政治避难。条文中提到的另两种情况,一是党员违纪违法后,为逃避纪律追究和国家法律制裁,潜逃到国(境)外或者外国驻华使(领)馆的行为;:是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行为,同样按照条规严肃处理。对提供有助于某些人叛逃的各种有利条件的行为,亦分别给予处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特别是我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后,将更加有力地处理此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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