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党员干部不准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
党纪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煽动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熏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公务员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宗教管理条例》(2005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四百二十六号)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特别提醒】宗教是社会生活中一种信仰组织形式。党员干部应团结信教群众,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切实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和国家对待宗教问题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宗教活动必须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进行,公民在行使宗教信仰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统一,破坏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任何人都不得借宗教名义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妨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得借宗教名义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妨碍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