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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党员干部不准编造和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
文章来源:   2014-01-07 17:09

        党纪处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编造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公务员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2001年9月26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不允许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禁止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


【特别提醒】近年来,随着社会交往的增多、通信手段的发达和媒体的繁荣,一些人出于各种目的和动机,或有意或无意,在手机信息里,在餐桌上,在各种场合,或编成黄段子、或编成顺口溜,肆意编造和传播政治谣言以丑化党和国家、丑化党和国家领导人形象,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损害了党的集中统一,干扰破坏了党和国家对社会事务的正常管理活动。对这些行为,必须处理。特别是对谣言的编造者和造成严重后果的传播者,应坚决严肃处理,对那些出于猎奇、消遣目的,无意传播,情节较轻的,也要批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