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党员干部不准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的尊严、利益 |
文章来源: 2014-01-07 17:07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一)项规定,公务员不得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党纪处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在涉外活动中,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公务员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特别提醒】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推进,行政机关、事业企业单位与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在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各方面的交往活动越来越频繁。个别党员干部在交往活动中,表现出有损党和国家的尊严和利益的行为,从而在政治上损害党和国家的形象,这是不允许的。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涉外活动既包括出国、出境人员在国外、境外的活动,也包括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在国内所进行的涉及外事和国外、境外人员的活动。这就需要加强对参加涉外活动的党员干部的教育,增强爱国主义思想和雏护党和国家尊严的意识,避免此类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