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党员干部不准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 |
文章来源: 2014-01-07 17:03
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特别提醒】党章明确指出,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这决定了民主集中制对党的建设的重要性。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是中国共产党最根本的组织原则。党章要求,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同时,各级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违反了这些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就是违反了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也同样适用于行政机关,虽然我国的行政机关实行的是行政首长负责制,但是行政机关在决定重大事项的时候,同样需要发扬民主.集体讨论。严格按照公务员议事规则办事,不允许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条文提到的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其情形主要是指未向作出决定的党组织或者上一级党组织请示并获批准,就独自决定改变党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对于确保正确决策、科学执政,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