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党员干部不准拒不执行上级决定 |
文章来源: 2014-01-07 17:02
党章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
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公务员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特别提醒】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党的最重要的纪律之一。下级执行上级的决定.也是确保政令畅通的当然之义。所谓“拒不执行”,就是下级组织在上级组织明确要求其执行有关决定的情况下仍然置若罔闻,不予执行。至于上级组织作出决定之后,下级组织对于上级组织的决定有不同意见,或者认为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向上级组织提出报告,请求上级组织予以改变。但是在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时,下级组织必须无条件执行,也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