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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党员干部不准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
文章来源:   2014-01-07 17:00

        党章第三条第(五)项规定,党员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特别提醒】中国共产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力量,其执政治国的责任决定了任何党员都不能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现实中,有的党员违反党的组织原则和组织生活制度,串通、合谋、拉帮结伙;有的为了达到个人或者小集团的某种目的,违背组织或者正常的组织程序,或串通一气,或拨弄是非、挑拨离间,或散布不实情况,诋毁党组织及其领导人,或私下进行其他违反党的组织原则的活动,破坏正常的党组织生活,这些都属于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的行为。这是严重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不仅破坏党内同志的团结统一,而且容易造成党组织的分裂,削弱党组织的战斗力,从而给党的事业造成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