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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文章来源:   2014-01-07 16:59

        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章程活动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发[2010]3号,以下简称廉政准则)第四条规定,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 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 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 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 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 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 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 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 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 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 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 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 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 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七) 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 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 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沦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 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六十五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lO]9号)第四条规定,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 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二) 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三) 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四) 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五) 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六) 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七) 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八) 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 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十) 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05]4号)第二点意见明确要求,坚决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现象:
        (一) 对拟提拔的干部,在考察过程中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情节严重的,要进行调查核实,问题没有查清之前,不得作出提拔使用的决定。
        (二) 对拟提拔的干部,在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前,均要先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
        (三) 对新提拔的干部要严格执行任前公示和试用期制度,并进行任职谈话,尤其要对廉洁自律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四) 干部提拔后,要进行跟踪考察了解,对有重要举报或者发现行为不检点的,要进行诫勉谈话或者函询。
        (五) 对在重要岗位工作、发现有重要违纪线索、不宜继续从事现岗位工作的干部,要先从该岗位上调整下来,视情况作出适当安排,同时进行调查核实。
        (六) 对“带病提拔”的干部,要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特别提醒】近几年来,在人事、干部任用等方面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比较突出。一些领导干部受利益诱惑和人情关系干扰,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导致不能公平公开公正选拔人才;一些干部“带病上岗”、“带病提拔”,给党和国家事业造成损害,影响了党的形象,这就是中央对干部推荐考核、任用作纪律三令五申的原因。实践证明,要从人事、干部任用方面遏制腐败,必须打造公平公开公正选拔于部的平台,必须严格执行程序和规定,同时还必须加大监督的力度,坚决惩治这方面的违纪违法人员,对用人失察失误的人员也应依纪追究责任。条文中提到的对干部选拔任用起决定作用的党员领导干部或者从事组织、人事工作的党员是监督关注的重点,对其明知干部选拔任用的过程违反了党内法规的规定,而故意为之,是执纪追究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