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严禁党员干部“跑官要官”、“买官卖官” |
关于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第一点意见明确要求,严肃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问题:
(一) 对“跑官要官”的,要批评教育,在一段时间内不能提拔使用,情节严重的要进行组织处理。
(二) 对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搞非组织活动的,要坚决查处,已经提拔的要从领导岗位上撤下来,情节严重的移送执纪执法机关处理。
(三) 对受贿“卖官”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行贿“买官”的,一律先免去职务,再按规定处理。
(四) 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于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
(五) 凡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严重,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坚决防止和查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 (中组发[2001]9号)要求,对“跑官要官”的,不仅不能提拔重用,在重要岗位上的要予以调整,已得到提拔的要坚决撤下来;对拉票、搞非组织活动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为“跑官要官”的人说情、打招呼的,要严肃批评,造成用人失误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跑官要官”、搞贿选的,要依纪从严处分,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提醒】吏治腐败是最大的腐败。近年来,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标准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跑官要官”之风屡禁不止,“买官卖官”案件和拉票、搞贿选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不良风气和腐败现象,严重干扰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败坏党的风气,损害党的形象,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所谓“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就是为了迭到本人或请托人职务晋升的目的,违背组织原则和干部选拔程序,采取种种不正当手段,意图向上级领导索要某个职位或使上级领导同意将其提拔到某个职位的行为。其实质是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搞非组织活动,是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跑官要官”与“买官卖官”不同之处,是采取的手段不同。“跑官要官”的手段主要是“跑”和“要”,属于一般性的违纪违规.应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买官卖官”的手段主要是“买”和“卖”,买官者行贿,卖官者受贿,属于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除了一律免去职务外,还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一个干部,如果是“跑”来的官,或是“买”来的官,其任职后是很难做好工作的,相反,极有可能变本加厉,利用职权谋取不义之财,这是一个恶性循环;如果是“卖”官的,其造成的后果更坏,坚决防止和查处,是党心所向,是民心所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