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党员干部不准拒不服从组织的工作调配 |
文章来源: 2014-01-07 16:50
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公务员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干部任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五)项规定,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特别提醒】服从分配,听从指挥,是一个共产党员的党性体现,也是公务员的职业要求。近些年来,一些党员干部滋生享乐思想和自由主义,官本位思想严重,对工作拈轻怕重,对生活贪图享乐,不服从组织的工作安排,不愿到艰苦的地方或没有实权的岗位,这是一股不正之风。对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在党组织或行政组织作出分配、调动、交流决定后,拒绝履行的行为,必须依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