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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党员干部不准在人事招录考试晋级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文章来源:   2014-01-07 16:48

        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三)、(五)项规定,对不按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凋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的;对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以及考核、奖励的;对在录用、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七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特别提醒】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和各种考试录取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由于它关系着当事人切身利益和前途,这些环节容易产生腐败。一些党员干部受利益驱动,借工作之便或权力的影响,弄虚作假、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泄露考试秘密、徇私舞弊、谋取个人利益。这些行为既有失人事工作和教育工作的公正,又破坏党和政府形象,必须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