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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不准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
文章来源:   2014-01-07 16:36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项规定,公务员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务员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2]5号)指出:县及县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一律不得经商、办企业,不得兼有党政机关干部和企业职工双重身份。在机构改革试点中,应支持和鼓励一部分干部从党政机关分离出来,从事包括第三产业在内的各种经济活动,尤其应提倡其中的专业技术人员领办、承包、租赁亏损、微利企业,创办开发性、服务性的经济实体。但这些人员不能保留原在党政机关担任的职务,不能再以党政机关的名义或以党政机关干部的身份从事经营活动,要与党政机关脱钩。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中办发[1993]17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党政机关在职干部一律不得兼有机关干部和企业职工双重身份,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凡有兼职的,要如实报告,各部门要负责认真清理,逐个审核,确定其辞去一头的职务。
        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中组发[2004]2号)要求,凡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要免去或本人主动辞去其在企业的职务;凡企业负责人兼任党政领导职务,要免去其党政领导职务。
       在换届选举中当选党政领导职务的企业负责人(不含经选举担任人大、政协领导职务不驻会的企业负责人),当选后必须辞去企业的领导职务。因工作需要,企业负责人调入党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必须辞去企业的领导职务;党政领导干部调任企业负责人,必须辞去党政领导职务。


【特别提醒】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加快推进政企分开,规范行政行为,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中央要求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是实行政企分开、依法行政的需要,是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但是,有的地方和部门对中央的这一规定执行不得力,安排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任领导职务。这种做法干扰了企业的自主经营,影响了市场主体的公年竞争,不利于政企分开原则的贯彻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不利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因此,中央明确规定,2004年1月以后,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再审批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凡违反规定继续审批的,审批无效,并要追究主要领导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