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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不准国企领导人违反规定在下属企业兼职
文章来源:   2014-01-07 16:33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以下简称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六)项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不得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关于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中企[2002]9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领导人员经批准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兼职单位给予的工资或者其他报酬(含兼职企业送给企业领导人员的股份及红利)应当上交本企业,由企业按奖惩制度处理。
        第十二条 企业领导人员个人技术成果、非职务发明专利在本企业或下属企业投资、人股、转让时,企业应严格按经济合同程序办理相应手续和制定监管办法,不得损害企业利益。
        第十三条 企业领导人员在经济交往中无法拒受前述(编者注:即直接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主管范围内下属单位和个人、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及外商、私营企业主所送与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及奖励和赞助的,应在收受1个月内按干部管理权限向上级有关部门登记上交,并在本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特别提醒】对党政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问题,中央纪委、组织部已经三令五申。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违规在下属企业兼职问题,国家也有明确要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下属企业兼职,弊多利少。禁止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兼职的关键,是明确其工资关系,不能多拿工资或其他报酬。具体要求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未经主管部门、上级企业或者本企业批准,企业领导人员不准擅自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或者担任这些企业的顾问或名誉职务;主管部门、上级企业或者本企业批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兼职,应当确定其本职或兼职,纽织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不在一处的,应当并为一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未经批准兼职的,兼职单位给予的工资或者其他报酬,应当上交本企业;企业领导人员个人出资在经批准兼职的企业合法持有的股份,其红利不视为个人兼职取酬。但兼职企业给予领导人员的股份及其红利应视为兼职取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