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党员干部不准以不正当方式谋求公款出国(境) |
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10]27号)第三条规定,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一) 虚报出国(境)公务骗取批准的;
(二) 购买、伪造邀请函或者编造虚假日程骗取批准的;
(三) 采取伪造个人身份、资料等形式,安排与出国(境)公务无关人员出国(境)的;
(四) 避开主管部门委托非主管部门办理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手续的;
(五) 违反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将一个团组拆分为若干团组报批或者审核审批的;
(六) 其他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他人用公款出国(境)的。
《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10年8月12口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第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 虚报出国(境)公务骗取批准的;
(二) 购买、伪造邀请函或者编造虚假日程骗取批准的;
(三) 采取伪造个人身份、资料等形式,安排与出国(境)公务无关人员出国(境)的;
(四) 避开主管部门委托非主管部门办理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手续的;
(五) 违反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将一个团组拆分为若干团组报批或者审核审批的;
(六) 其他违反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管理规定的。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第八条规定:严格管理公费出国(境)。严禁借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变相出国(境)旅游,不准违反规定跨地区、跨部门组织出国(境)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增加访问国家、绕道或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党政机关要严格控制领导干部出访,一般性考察和没有明确目的及实质内容的出国(境)活动要坚决制止。地方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单独组团出国(境)进行立法、司法、财税等领域的考察和交流。党政机关的省(部)级领导干部,未经党中央或国务院批准,不得在国(境)外主持和参加经贸洽谈会、展销会、招商会等经贸活动,不得出国(境)进行股票发行的推介活动,不得参加企业事业单位团组出国(境)。
【特别提醒】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党员干部因公出国(境)的情况日益增多。值得注意的是,在时外交往过程中,个别党员干部采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方式和手段,以达到本人或者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亲属、朋友等用公款出国(境)的目的。比如,有的人强求对方邀请;丧失国格、人格,请求国(境)外人员、固体、机构出具假邀请信、假通知书或假证明等虚假材料,骗取护照、签证;编造考察项目骗取出国(境)批件;利用工作、职务之便,强占应属别人的公款出国(境)名额;弄虚作假、伪造公文证件等,这些均属于所禁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