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党员干部不得违反出国(境)的纪律 |
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因公出国(境)团组境外纪律的通知》(外外管函[2007]2号)指出,要加强对出国(境)团组的管理和纪律教育,在境外
期间要遵守以下规定:
(一) 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出访路线,或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不得参加与访问任务无关的活动和会议。
(二) 因私外出须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不得随意单独活动。
(三) 严禁出入赌博场所,不得使用任何形式的资金参与赌博活动,不准以任何借口自行或接受接待单位安排前往赌博场所,严禁进行网络赌博。
(四) 严禁出入色情场所和观看色情表演,不得参加涉及低级趣昧的娱乐游览项目。
(五) 不得借出访之机谋取私利。
(六) 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送礼品。
(七) 不得使用公款大吃大喝,聚众酗酒;不得使用公款购买高档消费品、礼品或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
(八) 增强安全保密意识,未经批准,不得携带涉密载体(包括纸质文件和电磁介质等);妥善保管内部材料,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内部文件和资料;不在非保密场所谈论涉密事项;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九) 增强应急应变意识,注意防范反华敌对势力的干扰、破坏,避免与可疑人员接触,拒收任何可疑信函和物品。
(十) 增强防盗、防抢、防诈骗的自我保护意识,遇到重大事项应及时与我驻外机构取得联系。
(十一) 增强证照管理意识,切实遵守证照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境外期间,由本人或指定专人妥善保管证照,并在回国(境)后15天内交由发证机关指定的部门统一保管或注销。
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人事部、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发[2004]26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临时出国(境)的团组,应建立临时党支部(党小组);团组成员未经团组领导同意,不得单独活动;不得擅自变更出访路线;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境)外的期限;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派出单位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
【特别提醒】公民出国(境),应保持良好的行为和人格,这是基本的要求。党员干部出国(境)更应如此,更应时时处处注意自己的行为和形象,严格遵守在外的纪律。但有些党员干部不以为然,他们在国(境)外,忘记了自己的身份,忘记了纪律。他们在因公出国(境)团组中,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出访路线和擅自延长在国(境)外的期限,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或者借出国(境)考察访问之机,参与赌博、色情活动,挥霍公款,对外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这些亦在所禁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