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严禁党员干部挪用公款 |
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 农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中的党员从事下列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八十五条 规定处理:
(一) 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管理;
(二) 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 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 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
(五) 代征、代缴税款;
(六) 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 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八) 依照党内法规从事党的纪检、组织(人事)、宣传等工作。
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务员有挪用公款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特别提醒】这是比较常见的经济违纪违法行为,特别是现在一些公务人员在个人投资、理财、物业经营活动中,容易犯这一错误。挪用公款侵犯的是公共财产的不完全的所有权,其核心是对公款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这里要注意如下情形:(1)挪用公款进行走私、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属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属情节严重;(2)挪用公款用于生产、经营、炒股、炒房、放贷或存银行取利等等的,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的,属情节严重;(3)挪用公款超过3个月未还,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的,属情节严重。凡情节严重的,于党纪来说,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挪用公款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转化为贪污。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在实践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1)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2)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账、销毁有关账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3)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非法占有,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4)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如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挪用公款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有或本单位的国厍券的行为以挪用公款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也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