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党员干部不得隐瞒巨额财产和境外存款 |
文章来源: 2014-01-07 15:08
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较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隐瞒境外存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三条规定,公务员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特别提醒】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财产透明度,反映了党风廉政建设的力度。财产透明度高,有利于社会的监督和领导干部的自律。隐瞒巨额财产或说不清其来源的,多数为非法所得。隐瞒境外存款的性质更为严重,既不利于国家主管部门和人民群众监督,还破坏国家的货币管理秩序,隐匿违纪违法或犯罪证据。因此,党和国家把隐瞒巨额财产和境外存款定为违纪违法行为是非常必要的,符合反腐倡廉的要求。这里要注意如下情形:(1)所谓“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主要指其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数额很大.且来源不明。这些财产包括现金、有价证券及实物,已经支出的当然亦列入原有财产,也包括一些无形的消费。合法收入包括工资、奖金、稿酬、合法继承的遗产、接受的合法馈赠等。(2)不能说明财产来源合法,指的是在被责令说明其来源的情况下,拒绝说明,说不清楚,也包括故意编造财产来源的合法途径,经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调查后被否定的。(3)境外存款包括在国(境)外各种金融机构存入的各种货币、有价证券、货币支付凭证以及黄金等具有货币价值的贵重金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