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党员干部不准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
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应当纳入法定账簿的资产未纳入法定账簿或者转为账外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财政部、监察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87号)第二条规定,具有执收执罚职能的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下同)和罚没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均应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2000年2月12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二百八十一号)第二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和法律、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特别提醒】“收支两条线”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财政管理原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的产物。所谓“收支两条线”,是政府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财政非税收入的一种管理方式,即有关部门取得的非税收入与发生的支出脱钩,收入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根据各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标准核定的资金管理模式。所谓“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一般也称为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包括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收入收缴管理制度,它是由财政部门代表政府设置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的财政性资金均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收缴、支付和管理的制度。
当前,国家财政管理制度改革以“收支两条线”管理作为起点和突破口,逐步发展为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形成了公共财政的基本框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以来,国家对非税收入和财政性资金不断加大管理力度,从源头上治理腐败,有效遏制了一些单位私设“小金库”、设账外账、坐收坐支、乱发滥发补贴等现象。但是,仍有一些单位受利益驱动,置党纪政纪于不顾,顶风违纪。务文所指违反“收支两条线”的包括以下这些行为:(1)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设置罚没处罚;(2)擅自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范围、标准;(3)已经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或者标准收费;(4)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5)违反《收费许可证》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6)违规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7)违规收缴罚款;(8)不履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职责,应收不收、应罚不罚;(9)不按照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管理;(10)不按照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入国库或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不按照规定将罚没收入上缴国库;(11)擅自开设银行账户;(12)截留、挪用、坐收坐支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13)违规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用于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或者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挥霍浪费;(14)不按照规定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和收支决算;(15)不按照预算和批准的收支计划核拔财政资金,贻误核拔对象正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