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 党员干部不准用公款旅游和支付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
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 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二) 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
(三) 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
(四) 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务员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廉政准则第三条第(一)、(五)、(六)项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要求,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党政机关召开会议和公务接待要严格执行食宿接待标准,不准超标准接待。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接待标准应当公开。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接待制度,加强管理和监督。不准到上级领导机关所在地宴请领导机关工作人员,不准利用各种学习、培训之机互相宴请,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还要公开曝光。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制止以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为名组织公款旅游的通知》(中纪发[2005]8号)规定:坚决纠正和查处以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为名组织到其他风景名胜区公款旅游的行为。发现违反规定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督促纠正。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组织者的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有组织的学习参观活动健康、有序开展。
【特别提醒】近年来,一些党员干部讲排场、摆阔气的现象屡禁不止,其根源在于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享乐主义,加上西方腐朽资产阶级生活方式和社会上不正之风影响。党员干部这些行为违背了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的要求,影响党的形象和先进性。随着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在逐渐提高。但是,党员领导干部万万不可以脱离实际,追求一种国家、社会和群众都难以接受的过高、过奢的生活方式。对于这种生活方式,即使完全是个人花费,也不是我们所倡导的。对条文中所禁止的,特别要注意不能出现如下几种情况:(1)用公款旅游或以考察、学习、研讨、培训、参展、招商等名义用公款出国旅游;(2)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这种高消费表现为明显超出娱乐者薪金收入能力的娱乐、健身开支;(3)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擅自用公款包租或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等等。对于这些规定,每个党员干部都不可糊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