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党员干部不得到风景名胜区开会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厅字[1998]23号)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准到庐山、黄山、峨眉山、普陀山、九华山、五台山、武夷山、九寨沟、张家界、黄果树瀑布、西双版纳和三亚热带海滨十二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一律不准借在其他地方召开会议之机到上述十二个风景名胜区旅游。除上述十二个风景名胜区外,各级党政机关召开的会议也不准用公款组织与会人员到会议所在市、县的行政区域以外的其他风景名胜区旅游。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的会议一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召开,不得到其他地区召开。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落实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工作的通知》(中纪发[1999]9号)要求,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外省、区、市党政机关一律不准以办培训班的名义,到建在庐山等十二个风景名胜区的培训中心开会。今后一律不得在十二个风景名胜区新建培训中心。本省党政机关能否到建在庐山等十二个风景名胜区的培训中心开会,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本着从严控制的原则研究决定。
各级党政机关在庐山等十二个风景名胜区修建的疗养院、干休所,只能用于符合条件的干部、职工的疗养、休养,不准以疗养、休养的名义到上述场所开会。
由我国政府主办的国际会议以及中央和风景名胜区所在省有关部门召开的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宗教等与庐山等十二个风景名胜区有密切关系的专业会议,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可以在相应的风景名胜区召开。
【特别提醒】风景名胜区往往游客较多,若在那里开会,会给那里的管理增加负担和压力。党政机关开会本身是一个行政行为、政治活动,如果舍近求远,选择到风景名胜区开会,并没见得能提高会议质量。相反,会有借会议游山玩水之嫌,若确实在会议期间安排游览风景名胜,那实质就是用公款旅游。这种行为中央早已明文禁止。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引起重视,坚决执行中央的规定,有效制止以开会为名义游山玩水的不正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