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党员干部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 |
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接受其他礼品,按照规定应当登记交公而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品,按照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理。
廉政准则第一条第(一)、(二)、(三)项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中纪发[2001]6号)第二条规定,各级领导干部一律不得接受下列单位或者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一) 管理和服务的对象;
(二) 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
(三) 外商、私营企业主;
(四) 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担任副科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相当于副科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国有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
第四条 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后,领导干部接受第二条所列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不论数额多少,一律给予警告以上的党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或者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
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违反本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领导于部的父母、配偶、子女接受与该领导干部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应当追究该领导干部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查实本人知道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处理。
第六条 向领导干部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个人和单位,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特别提醒】赠送礼品和接受礼品本来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逢年过节,红白喜事,亲戚朋友之间送些礼物也是正常的礼尚往来。但是,这里要把握一个关键词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如果接受的礼品是与自己有公务来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赠送的,则无论送的礼大礼小,有所求无所求,只要具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性,接受其送礼就是错误的,它会侵害党和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在群众中会造成不良影响,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对受礼人起到一种腐蚀作用。条文所说的礼品,包括礼物、礼金、礼券以及象征性低价收款的物品。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一定要重视这个问题,严格执行规定,规范自己的行为。见礼更须明理,明理才能拒礼。